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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及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养老人员养老费标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及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养老人员养老费标准意见的通知
(闵府发[2008]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调整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及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养老人员养老费标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调整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
  及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养老人员养老费标准的意见

  根据《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共闵行区委、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若干意见》(闵委发[2005]19号)精神,现就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及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养老人员养老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由目前执行的每人每月60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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