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8日)废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优抚和贫困对象丧葬费用补贴办法的通知
(顺政发〔2008〕67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优抚和贫困对象丧葬费用补贴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8日第24次区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顺义区优抚和贫困对象丧葬费用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殡葬改革工作深入开展,更好地解决优抚和贫困对象丧葬费用负担,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丧葬费用补贴人员范围
(一)辖区优抚对象。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2.在乡伤残军人(伤残民兵、民工);
3.在乡复员军人;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5.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
上述人员应为经过区民政局认定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人员。
(二)辖区贫困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区、镇(街道)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第三条 丧葬费用补贴项目及标准 丧葬费用补贴包括:亡人遗体包装、运输、火化、骨灰盒、骨灰寄存等5项基本费用。以上5项基本费用低于1500元的按实际支出费用给予补贴,高于1500元的按1500元给予补贴。
第四条 补贴手续办理 符合补贴条件人员的家属持死亡火化证明和相关证件、票据到户籍所在镇(街道)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填写《优抚和贫困对象丧葬费用补贴申请审批表》,经户籍所在镇(街道)主管副职签字同意后加盖公章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按标准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