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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贯彻落实北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8日)废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贯彻落实北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顺政发〔2009〕7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贯彻落实北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12月22日第21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顺义区贯彻落实北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38号),实现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达到69%以上的目标,在借鉴奥运会空气质量保障成功经验、巩固前十四阶段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推进以淘汰高排放黄标车为主的机动车污染防治
  (一)严格执行机动车环保准入标准。新购机动车严格执行北京市实施的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二)加速淘汰黄标车。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本区党政机关204辆黄标车全部淘汰;2009年10月1日前,保障城市运行的黄标车全部予以淘汰或更新。
  (三)加大对黄标车的限行力度。从2009年10月1日起,黄标车禁止在六环路以内道路(含六环路)行驶。
  (四)本区内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新购机动车,应优先选用电动车、混合动力车、天然气车等污染排放低或者零排放车辆。
  (五)支持相关企业建立符合绿色环保标准要求的货物运输“绿色车队”,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需要。
  (六)对外省、区、市进顺机动车按北京市绿标、黄标车管理规定行驶。
  (七)加强农用车和农业机械的管理,使其达标排放、规范作业。
  (八)鼓励群众参与空气质量改善活动,积极倡导绿色出行方式,以实际行动减少污染。
  二、开展以推行“绿色施工”为主的工地扬尘污染防治
  (九)重点推行“绿色施工”。实施严格的《绿色施工标准》,在2009年3月1日前,全区所有施工工地必须全面达标,未达标的责令停工整改。
  (十)对混凝土搅拌站进行治理和整合。2009年内完成淘汰搅拌站工作,保留的6家搅拌站(详见附件4)必须达到环保标准。
  (十一)继续对以砂石为原料的企业进行整治,并逐步淘汰。
  (十二)严格执行渣土运输车辆全密闭技术标准。建成区内道路维修和绿化维护等工程,施工产生的土石方必须采用袋装收集。
  (十三)按照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道路保洁工艺,扩大建成区道路清扫保洁新工艺作业范围,严格执行清扫保洁质量标准,继续提高道路洁净度。在2009年3月1日前制定并落实建成区及子站周边防尘降尘方案。
  三、推进以深化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的工业污染治理
  按照市政府及本区产业政策措施和环保要求,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工业污染治理力度,以五个行业为重点,加快退出高能耗、高污染、高耗水行业。
  (十四)全区所有工业企业要进一步加强污染深度治理,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
  (十五)关闭顺义特种水泥厂水泥生产线,彻底淘汰年产能力20万吨以下的水泥生产企业。
  (十六)关闭石灰生产企业和不符合《北京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采石生产企业。
  (十七)淘汰年产量200万平方米以下的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现有的10家年产量超过200万平方米的生产线(详见附件5),必须进行废气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否则予以淘汰。
  (十八)淘汰生产稀释剂、涂料、油墨、黏合剂的小化工企业和铸造冲天炉、单段煤气发生炉等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十九)加强服装干洗行业污染治理。全区现有的23家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企业和单位(详见附件6),必须更新为全封闭式干洗机或进行改造,实现达标排放。
  (二十)严把新办企业准入关。工商、环保、规划等职能部门禁止批准水泥、采石、石灰生产、沥青防水卷材和生产稀释剂、涂料、油墨、黏合剂的小化工企业;属地单位要严格管理,不得违法违规开具证明材料。
  四、搞好以优化能源为主的燃煤污染治理
  (二十一)2010年采暖季前,全面完成建成区集中供热改造工程。
  (二十二)继续推进农村地区使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并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二十三)属地责任单位要继续落实《顺义区“十一五”大气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削减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年度任务,按照新颁布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07),对未达标的燃煤锅炉进行治理,达标后方可使用。
  五、严格控制垃圾填埋场污染排放
  (二十四)2009年3月31日前完成垃圾处理厂的验收工作。加大对渗滤液的管理力度,确保无渗滤液积存的现象发生;对填埋气进行收集除臭处理,减少异味气体的排放。
  六、实施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空气污染控制应急预案
  (二十五)如遇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影响,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时,及时启动《顺义区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空气污染控制应急预案》,实施污染控制应急措施。
  七、采取积极措施,减少周边地区对我区的影响
  (二十六)在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工作中,本区污染减排起着主导作用,但周边地区对我区的影响也不容忽视,要通过职能部门巡查、属地镇村监管、周边群众监督、区域协调沟通等措施,促进联防联动,实现区域污染物协同减排。
  八、强化各方责任,确保任务落实
  (二十七)强化领导小组协调责任。
  成立由主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市政管委、区环保局行政正职任副组长的顺义区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为相关单位行政正职(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为相关单位主管副职(名单见附件2)。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等职能作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继续实行由主管副区长参加的每月领导小组成员例会制度。同时,全面掌握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调整工作策略,有效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将整体工作进展情况专报区政府。
  (二十八)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镇、经济功能区要根据所签订的《顺义区“十一五”大气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削减目标责任书》,把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削减计划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年度发展计划;认真履行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的职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控制措施、二氧化硫控制削减年度实施方案,并分解落实到具体排污单位,确保目标完成。
  (二十九)强化部门监管责任。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制定落实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具体方案,对照任务层层分解,切实落实责任,确保完成既定任务。
  (三十)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凡有排污行为的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明确的任务和要求,制定具体落实方案,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实现污染减排目标。各企业要自觉履行污染减排责任,严格落实减排措施,确保完成减排任务。
  (三十一)强化监察、督查责任。
  区监察局、区政府督查室和区环保局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防治大气污染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或不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不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附件:1.顺义区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顺义区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3.顺义区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任务分解表
  4.顺义区保留混凝土搅拌站名单
  5.顺义区保留防水卷材企业名单
  6.顺义区不符合环保要求服装干洗企业名单

  附件1:
  顺义区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赵贵恒  区政府副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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