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宝山区推进节能减排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宝府办〔2009〕1号)
各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经委拟订的《关于宝山区推进节能减排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一月九日
关于宝山区推进节能减排的若干政策措施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全面贯彻和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本市建设“四个中心”和实现“四个率先”的要求,大力实施节能优先战略,加快产业升级,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国务院和上海市关于加强产业节能和结构调整工作的决定的精神,不断推进节能机制创新、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快形成政府推动,市场导向、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宝山区节能减排工作格局,促进能源的高效使用和循环利用,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滨江新区建设,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注册在本区并纳税和统计属地化的各类所有制法人单位。
第三条 (适用原则)
申报项目从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或实施的项目。
第四条 (重点对象)
鼓励通过各种途径开展节能减排,下列对象可享受财政资金扶持:
(一)技术节能:是指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施的“国家十大节能工程”等节能技术改造达到能效水平提高的项目;
(二)结构节能:是指切实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实现产品能级提升,通过关停并转达到节能减排成效的单位或项目;
(三)管理节能:是指年耗能千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或冶金、有色、化工、医药、纺织、轻工,“电镀、锻造、铸造、热处理”工艺等能耗较高、污染相对较重的行业实施清洁生产项目取得节能减排明显成效的单位;节能服务公司或区节能专家组开展能源诊断活动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
(四)社会节能:是指服务业领域开展节能工程改造取得节能减排明显成效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