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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宝山区推进节能减排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五)宣传节能:是指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评比表彰、展览展示等活动。
  第五条 (扶持办法)
  对通过以下技术节能、结构节能、管理节能和社会节能等方式达到节能指标和降低单位产值能耗的企业或项目,扶持资金按照该单位的年度节能总量予以补贴,不重复计算,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多项政策。
  (一)技术节能。推动国家十大节能工程 改造,对被列入市政府节能技改的项目实施后,降低单位产值能耗达到年节能量500吨标煤以上效果的,市政府按项目节能量给予每吨标煤300元补贴,区政府按市政府政策要求做好配套支持;对降低单位产值能耗且达到年节能50吨标煤以上效果的,区政府按项目实施后节能量每吨标煤给予300元补贴。
  (二)结构节能。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对完成关停并转的企业或项目,市政府按节能总量给予每吨标煤300元补贴,区政府按市政府政策要求给予1:1配套;对完成区里淘汰劣势企业、产品和落后设备工艺而实现节能减排任务,实现年节能50吨标煤以上效果的,给予每吨标煤300元的补贴。对于通过关停并转后年实现万吨标煤以上节能量的企业或项目,扶持资金将由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专题审议。
  (三)管理节能。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有效管理,对年耗能千吨标煤以上企业推进以下节能减排工作给予政策扶持:
  鼓励开展能源诊断。按照国家和市政府专项工作要求,对节能服务公司或区节能专家组为本区年耗能千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和列入国家十大节能工程的重点耗能设备开展节能诊断、编制节能篇的,给予资金扶持。资金扶持参照国家或上海市有关指导价意见,对年耗能1000吨标煤以上10000吨标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诊断编制节能方案的给予1万元补贴;对年耗能10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诊断编制节能方案的给予2万元补贴。
  鼓励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在我区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凡注册在我区的能源服务公司对我区年耗能千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后达到年节能量50-200吨标煤效果的,给予5000至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达到年节能量200吨标煤以上效果的,给予1万至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用能企业推行从源头削减、生产全过程控制、以污染预防为主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审核,达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预期效果,并取得上海市清洁生产审核资格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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