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2日)废止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09〕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市政府金融办 人行市中心支行
(2009年1月)
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激励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通则》、《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作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商业银行、农发行蚌埠分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农村信用联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
第四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持有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均可向各金融机构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