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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2日)废止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09〕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市政府金融办 人行市中心支行
(2009年1月)

  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激励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作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商业银行、农发行蚌埠分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农村信用联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
  第四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持有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均可向各金融机构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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