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粮田补贴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持续增收的实施意见
(嘉府发〔2009〕8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区农民承包地流转和管理,调动广大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一)增加粮田补贴,有利于规范土地流转和管理,保护原有农田设施,消除田间违章搭建,改善田容田貌,加快推进高效生态农业发展。
(二)增加粮田补贴,有利于促进粮食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缩小种植粮食与种植蔬菜等经济作物之间土地流转费的差距,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发展粮食生产。
(三)增加粮田补贴和提高承包地流转后退休农民的养老补贴,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收入,使广大农民共享嘉定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补贴内容
(一)承包地流转后,凡种植粮食的,年每亩补贴300元。粮食经营者支付每亩流转费不低于700元。
(二)承包地流转出来后,全区退休农民2009年每人月养老收入不低于460元。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原有养老金。2009年为每人每月300元;
2、土地流转费收益。每人每月125元(按全区人均承包地1.5亩计算),不足部分由镇级财政承担;
3、养老补贴。每人每月35元,由区、镇两级财政承担。
(三)资金筹集
增加粮田补贴和养老补贴所需资金,按惯例由区、镇两级财政负担。比例如下:
1、华亭镇:区级财政负担80%,镇级财政负担20%;
2、徐行镇、外冈镇:区级财政负担70%,镇级财政负担30%;
3、嘉定工业区:区、镇两级财政各负担50%;
4、马陆镇、安亭镇、黄渡镇、南翔镇、江桥镇、菊园新区:增加的粮田补贴,区级财政负担40%,镇级财政负担60%;退休农民养老补贴,由镇级财政负担。
三、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