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农户流转出来的土地,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载体,由村、镇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实行粮食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也可优先考虑本地区种粮能手组建粮食专业合作社承包经营。经营者承包土地,必须服从区、镇统筹安排,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二)承包农户流转出来的土地确需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48条规定执行。承包经营者必须实行规模经营,并具备种植经验,诚实守信,由村委会提出意见报镇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场)或专业大户经营期间,不得擅自转租农户流转出来的土地。如不再经营,应交还本村、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期间(包括蔬菜等经济作物种植户)需要聘请外来人员管理的,经营者要为其安排好住宿,不得出现田间乱搭建。凡发现擅自转租和田间乱搭建的,扣除区级财政补贴。
(四)各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工作做深做细,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推进土地规范流转,完善流转协议文本,签订好流转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广大农民了解土地流转相关政策,提高土地流转率,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和农民持续增收。对于不按相关规定,无序流转或营私舞弊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各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农业主管部门统计当年粮食种植面积,核实、公示后报区农委。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审计、监察、粮食等相关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粮田面积分别进行核实认定。对于弄虚作假、虚报面积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扣除区级财政补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当年退休农民的人数。区财政局依据当年粮食种植面积、退休农民人数,按区、镇两级财政负担比例,核发区级补贴资金,并加强监督,确保资金不截留或移作他用。镇级部分由镇级财政部门筹集。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镇、村的指导服务。
3、土地流转率、粮食种植面积、增加退休农民养老收入等指标,将列入各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党政干部年度考核。
四、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