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嘉定区财政性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府发〔2008〕5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建交委、区审计局制定的《嘉定区财政性资金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嘉定区财政性资金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区预算管理,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逐步建立绩效预算管理体系,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绩效考评相关办法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一定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财政性资金的预算确定、支出运行全过程及其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的行为。
第三条 绩效考评的对象为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第四条 绩效考评的范围为本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 绩效考评的原则:
(一)统一组织原则。嘉定区财政性资金绩效考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一领导和协调绩效考评工作,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区财政局负责牵头管理,预算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绩效考评,相关职能部门按归口的项目分类负责全区性的绩效考评。
(二)客观公正原则。绩效考评应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基本依据,针对嘉定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三)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考评应针对项目预算的可行性、必要性、效率性和经济性以及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准确性,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准确地评价结果。
第六条 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