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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嘉定区财政性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考评工作规范;
  (三)预算绩效目标;
  (四)预算申报论证材料和预算批准文件;
  (五)政府采购招投标文件及合同;
  (六)项目验收报告;
  (七)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或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考评的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绩效考评分为项目立项评价、预算实施过程评价和预算完成结果评价。项目立项评价,是指通过对项目预算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时效性的考核与评价,确定项目是否纳入财政预算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的时间与规模。实施过程评价,是指在预算实施过程中对项目阶段性执行情况进行的考核与评价。完成结果评价,是指在预算执行完成后对项目总体执行情况进行的考核与评价。
  第八条 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及可行性;
  (二)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
  (三)为完成绩效目标安排的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四)为完成绩效目标采取的加强管理的制度、措施等;
  (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九条 绩效考评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其方法主要包括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价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

第三章 绩效考评的分类及指标

  第十条 绩效考评分为用于规定额度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社会事业发展类项目和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类项目。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指标是衡量和评价财政支出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的载体。根据评价内容和设置要求,分为基本指标和具体指标。
  第十二条 基本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具体指标由相关职能部门、预算主管部门、预算单位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第四章 绩效考评的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绩效考评的组织方式有预算主管部门组织考评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考评两种。
  第十四条 预算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评须在每年编报部门预算的 “一上”前后,对本系统列入考评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组织立项前的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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