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被考评单位出席人员
为提高被考评项目的质量,被考评单位参加人员中必须有单位分管领导(必要时请单位主要领导参加)、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人员、财务负责人等。
(二)实施阶段
1、立项评价。评价小组对项目立项进行初评,对照立项评价内容,与预算单位进行双向交流后,提出结论性评价意见。
2、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由区财政局对需评价项目通过财政监督检查的形式,形成检查结果评价;或区审计局对需评价项目通过审计检查,形成审计结果评价;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需评价项目进行检查分析,形成结果评价。
(三)报告阶段
绩效考评的具体实施者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考评报告。绩效考评报告应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第十八条 绩效考评采取现场评价和综合评价的方式。
(一)现场评价。评价小组根据项目单位上报的绩效考评材料,实地勘察、询问、检查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采集需要补充的基础数据资料,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综合评价。评价小组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绩效考评材料及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审查,运用规定的评价方法进行数据计算、资料分析和指标评价打分,并对被评价部门或项目的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
第六章 绩效考评的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绩效考评结果的评定分为A、B、C三类。
第二十条 对资金使用规范、绩效显著、评定为A类的项目,区财政视财力可能,优先考虑其预算申请,同时在对行政事业单位年度综合考评中予以加分。
第二十一条 对材料不真实、不完整,资金使用不规范的、绩效较差、评定为C类的项目,其预算申请从严、从紧掌握。同时在对行政事业单位年度综合考评中予以扣分。对绩效考评材料不按时上报,项目预算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二十二条 为增强政府公共支出的透明度,建立绩效考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将绩效考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