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继续促进嘉定区大学毕业生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停止执行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嘉定区大学毕业生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嘉府办发[2009]8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促进嘉定区大学毕业生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促进嘉定区大学毕业生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
(试 行)
为积极应对目前大专院校毕业生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切实促进本区大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就业,缓解劳动力市场结构性矛盾,现就进一步推进大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及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贴对象
本意见所指大学毕业生为大专院校2009、2010届应届毕业和2008届毕业但尚未首次就业的本区户籍大专及以上毕业生。
二、补贴方式
(一)就业补贴
本区落地企业招用大学毕业生,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用工备案,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每年可按录用人数得到400元/人/月的补贴。
(二)创业补贴
大学毕业生创立在本区注册并缴纳税收的劳动企业组织、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除享受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补贴和本区《关于加强本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嘉劳保[2008]63号)规定的岗位、租金、转制补贴外,正常经营满一年后还可获得一次性开办费补贴2万元。
此外,创业企业个人免担保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1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延伸到三年内的创业组织负责人。
(三)培训补贴
1、培训人员补贴
参加市政府培训目录专业(工种)的大学毕业生,按规定享受市政府培训补贴。参加各种区政府推出的专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的大学毕业生,可按照《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嘉定区职业技能培训实施补贴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嘉府发[2006]31号)规定,可在鉴定合格后,凭各项资格证书享受区政府相应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