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时间和基本原则
(一)实施时间
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区实施。
(二)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区人口计生委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4、注重衔接,从优处理。对于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业户籍人员,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但仍可以享受独生子女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
四、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来源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原则,本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所需资金,由区、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区财政负担30%,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负担70%。
(二)资金发放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清单由区人口计生委审核汇总后,于每年的7月31日前上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于每年的8月15日前,将30%资金划拨各街镇财政。各街镇财政于每年的8月31日前,通过指定的代理金融机构,将扶助金直接拨付到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
(三)资金管理
1、各级财政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扶助资金由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列入“一般公共服务”类级科目、“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款级科目、“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项级科目,并将扶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代理金融机构,监督代理金融机构将扶助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个人账户,通过财政报表逐级反映扶助资金预算、决算和发放情况。扶助资金形成的结余,抵顶以后年度相应扶助资金额度。
2、各级财政选择和确定本区的代理金融机构。代理金融机构负责制定扶助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建立个人账户,接受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的监督、管理。
3、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扶助对象的申请、登记、确认、公示、监督工作,并向财政提供扶助对象的清单。配合财政做好扶助资金的预算和决算编制工作,配合代理金融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及时掌握扶助资金发放情况,了解扶助资金管理情况。
五、组织管理、检查监督与工作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