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三旧”改造项目开发建设时限问题。凡经批准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应自改造方案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拆除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建筑物、平整土地并启动项目开发建设,3年内竣工。较大规模的建设项目确需延长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的,改造主体应于规定期限届满前2个月内向市“三旧”改造办提出延期申请,由市“三旧”改造办会同建设、房管等部门研究后批复改造主体,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且不得再次延长。
六、关于“三旧”改造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问题。
㈠项目改造方案获批准的,属社会资金参与改造、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其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后与有关单位合作建设改造、市场主体收购改造类型的项目,涉及征收安置的,改造主体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将改造项目资金按总额30%的比例存入“三旧”改造项目资金监管账户。
㈡市财政部门应设立“三旧”改造项目资金监管账户,项目资金所有权人、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与市财政部门应就项目资金的监管签订监管协议,落实监管责任。监管账户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㈢“三旧”改造项目各种规费按规定足额缴存后,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资料不齐的必须一次告知),市“三旧”改造办需在7个工作日内为改造主体办好项目批准文件。
㈣改造主体应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需要(分拆除平整、开工建设、基础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等四个阶段)向市“三旧”改造办申请返还“三旧”改造项目资金,市“三旧”改造办综合同级财政、建设等部门意见,批复改造主体。
㈤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三旧”改造办批复意见返还“三旧”改造项目资金,拆除平整、开工建设、基础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等四个阶段资金返还比例分别为30%、30%、20%、20%。
㈥“三旧”改造项目资金返还按工程进度参照财政资金实行直接支付。
㈦改造主体不按照经批复的改造方案组织建设或违反相关规定组织建设,或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建设的,市“三旧”改造办应责令其停工整改,整改期间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改造主体承担;拒不整改或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机构停止返还监管账户内的“三旧”改造项目资金,并将改造主体列入“黑名单”,取消今后参与我市“三旧”改造项目建设的资格;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改造主体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改造主体按要求完成整改后,经申请市“三旧”改造办批准,可对项目资金解冻。本条款内容应在改造地块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以及“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开发建设协议、“三旧”改造项目资金监管协议内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