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区内具有本市户籍、无医疗保障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按户实际人数参加。实现全区合作医疗全覆盖,应保尽保。
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于2009年2月28日之前主动向当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并缴纳个人投保资金,由当地村委会统一汇总后交镇(街道)合管办审核,各镇(街道)春节前完成投保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二)完善合作医疗筹资机制
2009年合作医疗人均筹资580元。实行个人缴费、政府扶持,企业、社会多方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1.巩固个人分担机制。按2008年本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的比例缴纳,2009年农民个人缴费水平190元。农民个人分担部分由村民委员会收取,并开具市级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
2.加大政府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支持力度。区、镇财政按上年12月底投保人口统计数每人每年各75元的标准,于2009年6月30日之前统一划入区合管中心专户。
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执行青府发[2004]162号文件精神,由政府托底;五保户、低保户参加合作医疗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
3.加强集体经济对合作医疗的扶持。继续执行沪府[1991]13号文关于基金筹集的要求和标准,收取企业、村集体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三)提高统筹层次,完善补偿机制
以解决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缓解大病经济风险为重点,建立全区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门诊、住院补偿机制。
1.门诊报销
报销项目:原则上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门诊报销封顶数5000元。报销比例为:
个人交纳190元为分段结报的基数,190元内:村卫生室就诊的报销8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的报销70%,二级医院就诊的报销60%,三级医院就诊的报销50%;190元外:村卫生室就诊的报销4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的报销35%,二级医院就诊的报销30%,三级医院就诊的报销20%。
同级非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是城镇医保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减半报销。
2.住院报销
报销项目:原则上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封顶报销6万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的报销70%;二级医院就诊的报销60%;三级医院就诊的报销50%。
3.门诊大病:尿毒症病人血透、癌症病人放疗、化疗,肝、肾、骨髓移植病人的抗排异治疗,精神病人的门诊、急诊医疗费列入住院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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